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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1.94W)

一、未成年的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未成年的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未成年人報案需要監護人嗎?

未成年報案不需要監護人,可以直接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也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首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去世或不具備監護能力時,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擔監護責任,也可以由與其關係密切的朋友承擔監護責任。未成年人報案時,不需要監護人陪同,可以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在對未成年人進行審訊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