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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式

子女撫養 閱讀(2.39W)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式

在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時候,需要做出相應的賠償,而這裡面就包括了被害人所要扶養的人的生活費的賠償。那麼大家知道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是怎樣的嗎?而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式又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要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週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週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週歲的扶養費。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週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麼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於年滿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於年滿75週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傷殘係數

注:傷殘係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第2項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8項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9項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七十週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知道在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時候,需要知道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以及具體的傷殘係數,這樣才能大致計算出賠償的數額是多少。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