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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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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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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額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手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被扶養人生活費系受害人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當然應按受害人的基本情況確定計算所適用的標準。根據《最高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的答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護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使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也是結合受害人的基本情況,確定所適用的計算標準。根據《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據前款原則確定,從該條款也可以看出,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也是按照受害人的請本情況確定計算標準。

其次,如按照被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確定的計算方法,如受害人與被扶養人的居住生活地一致,即均在城鎮居住生活或均在農村居住生活,在計算時採用的標準一致,不會出現問題。但如果存在本案中的情形,受害人居住生活在城鎮,被扶養人既有與受害人同在城鎮居住生活,也有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情形,在計算時,如對上述被扶養人生活費分別採用城鎮和農村兩個標準,在適用“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額”的規定時,將無所適從。如果分別按照不同的標準計算,在最後計算年賠償總額時,將按照同標準確定?是否超出上一年度城鎮或農村標準,會產生矛盾。

再次,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是受害人對其負有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所支出的費用。此項費用的來源應是受害人的收入,是對受害人的賠償而非對被扶養人的補償,故應按受害人的情形確定賠償所適用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