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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被扶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

人身侵權 閱讀(1.08W)

一、未滿十八歲被扶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

未滿十八歲被扶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

未滿十八歲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事故發生時間確定被扶養人的年齡,且被扶養人年齡應按週歲計算。具體如下:

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即:

被扶養人為18—60週歲的,賠償年限=20年

被扶養人為61—75週歲的,賠償年限=20年-(被扶養人的實際年齡-60)

被扶養人為76週歲以上的,賠償年限=5年

被扶養人的範圍和界定

1、如果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只要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該未成年人即屬於被扶養人。

2、如果被扶養人是成年人,則應當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受害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喪失勞動能力(以有鑑定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為準,司法實踐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被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有退休工資者不屬於此列)。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綜上所述,出現了某些事故或者意外而導致原本接受家長撫養的孩子失去了經濟的支撐,此時加害人除了要對直接受害者的傷情進行賠償以外,還需要對弱勢的被扶養人在十八歲之前的生活所需要的費用進行賠償,這些賠償可以經過商議分期或者全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