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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結婚有探視權嗎?

子女撫養 閱讀(2W)

如果沒結婚有探視權嗎?

探視權指的是離婚後的夫妻中,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有定期探望孩子的權利,我們知道,探視權是法定的,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無故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但實踐中存在未婚生子的情況,那沒結婚有探視權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說明,一起來看看吧。

一、沒結婚有探視權嗎?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二、探視權的中止與恢復是如何規定的?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於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為由禁止見面交流。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細細斟酌,則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中止探望權本為不得已的行為,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於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此外,探望權本為父母離婚後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後與子女保持聯絡、瞭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說,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係。

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應當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探望權人可以為自己辯解,維護自己的探望權。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三種,即不予受理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故對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訴。探望權的規定對離異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愛起到了保護作用,但也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對於那些在離婚大戰中結下怨恨的離異夫妻,往往不會自覺自願地履行判決,但審判人員不可能也沒有精力每星期或每個月陪同探望權人前去探望。對於子女本人不願見探望權人的情況,法院也無可奈何,強制探望是與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筆者認為,法律是神聖的,但不是萬能的。只有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自身素質達到一定高度時,離異的夫妻才有可能切實享有充分的探望權。

通過以下內容我們可以得知,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法定的,不因父母是否結婚而有所改變,因此,即使雙方並未結婚,對子女依然有探視權。同時,如果當事人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有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法律有權中止其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