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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小孩探視權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6.2K)

離婚小孩探視權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離婚小孩探視權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此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並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物件,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衝突。

建議

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

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

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三)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 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於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於細緻,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

(四)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週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五)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週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對於探視權,應該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如果孩子不同意與其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孩子是無辜的,應當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多考慮孩子的內心感受,雙方多一份理解包容與體諒,少些矛盾衝突,多給孩子一些關心與愛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