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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誰可以探視孩子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2.1W)

夫妻離婚後誰可以探視孩子怎麼辦?

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的離婚案件數目與日俱增,在夫妻感情無法維繫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離婚。在離婚案件中,關於孩子撫養權爭奪或者是探視權落實等問題成為重中之重。就會有人問,夫妻離婚後誰可以探視孩子怎麼辦?這裡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哪些人能獲得探望權

關於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並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

1、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

2、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係的父母。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並在離婚後願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

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二、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根據探望權之立法宗旨,法院賦予離婚後父母一方以探望權,其根本目的在於實現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惟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權之行使應出自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考慮,而非以父母利益為出發點。探望權制度之設立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為最終目標。基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考慮,未成年子女自應有權向法院請求與父母會面。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以上,就是關於“夫妻離婚後誰可以探視孩子怎麼辦?”的簡單介紹。行使探視權是有一定條件的,同時,探視權應由雙方和平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可以提交相關法院進行判決,如果一方明確的不讓對方探望孩子,行使探視權,則可以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是人民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