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監護人協議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子女撫養 閱讀(8.24K)

一、監護人協議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監護人協議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監護人協議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被監護人的權利。在實踐中,監護權或監護職責發生變更是種客觀存在的現象,監護權可以因監護人間權利移轉而發生權利主體的變更,還可以因監護人主體範圍或其他原因變化而在權利的內容、範圍、及其他方面變更。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可以終止監護關係的情況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我國對於監護人的確定和被監護人所被賦予的權利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雙方對於監護權的問題達成一致的,需要簽署一份詳細明確的監護人協議,協議中需要針對各項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並進行自願的簽字或者蓋章,協議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