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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權轉讓協議書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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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股權轉讓協議書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原始股權轉讓協議書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於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一般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1、鑑於條款。

一般用來描述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資格、股權轉讓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標的。

2、目標公司介紹。

目標公司介紹包括當前股東名稱、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地等。

3、出讓方情況。

出讓方持股數量、所佔比例,轉讓決議和授權決定,轉讓的股份和權益內容。

4、受讓方情況。

受讓方的主體適格,受讓股份的決議和授權決定真實、合法,無行業限制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5、雙方的權利義務。

轉讓協議必須明確目標公司依法設立、合法存續、股權結構、股份出讓方持股、轉讓意願、其他股東意願、是否放棄有限購買權、轉讓價款支付、工商登記變更以及相互交接協作等內容。

6、股東會決議情況。

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轉讓方股東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事實,其他股東對於出讓方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表現。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權轉讓並不都需要股東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實踐中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通常都會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就股權轉讓事宜及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通知和確認,進而進行相關的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因此可能會存在雙方自行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的情況。當然,為了後續修改股東名冊或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宜,各方還是會通過召開股東會等各種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

7、特別約定的附加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可以附條件,但所附條件必須具體並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二、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認定原則

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徵得股東同意轉讓以及股東對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屬《公司法》規定的轉讓程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將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的義務,未經上述程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式上的瑕疵應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而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錯誤也可導致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如案例一:白某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的一年內將股權轉讓,該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因該轉讓合同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的規定。另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亦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例如各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針對上述案例一,需要指出,立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股份禁售期的目的在於避免發起人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發起人基於各種合法合理的理由意欲轉讓股權的,可以與受讓人先簽署協議,達成相關的轉讓意向,待禁售期結束後再辦理相關的外部登記變更手續。當然,在雙方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發起人仍應承擔發起人責任。

原始股權轉讓指的是將自己公司的股權轉讓改他人,使其成為共識的股東,而這一過程是具有一定法律風險的,需要簽訂勞動原始股權轉讓協議書,內容需要雙方都同意簽字後才能生效。如果發生其中一方沒有同意的情況,即使寫已經簽字,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這一點需要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