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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3.35W)

一、遺贈撫養協議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遺贈撫養協議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內容須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須合法。

3、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並且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5、受遺贈人應當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內容是根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上述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處理上,應當嚴格遺贈方和撫養方達成的協議內容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