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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可以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2.39W)

一、遺贈扶養協議可以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遺贈扶養協議可以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檔案。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屬於一份有償的協議,對於扶養人履行了自己的扶養義務,而對於遺贈人給予自己的遺產作為報酬從而成立起來的,對於這份協議不是隨意能撤銷的,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之下才可以實施,而對於一方違反的話,必定就要承擔起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