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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的探望權如何中止

子女撫養 閱讀(2.54W)

一、對子女的探望權如何中止

對子女的探望權如何中止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止探望權的條件就是中止探望權的事由。關於中止探望權的事由,我國《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於何種情況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不過,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嚴重疾病尤其是傳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時有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使其脫離直接撫養方的;

4、探望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給子女帶來不良影響的;

5、慫恿子女犯罪的等。

二、怎麼中止對子女的探望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據此可知,一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權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沒有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的情況下,享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根據該規定可知,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有三類,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在閱讀了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清楚探望權如何中止了吧。同時認為擁有探望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就需要中止探望權。具體哪些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呢,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5種,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