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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離婚一歲半孩子怎麼判

子女撫養 閱讀(1.51W)

一、父母離婚一歲半孩子怎麼判

如果父母離婚一歲半孩子怎麼判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出現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將子女判決歸男方撫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樣這裡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3、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一)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於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權判決的問題,一般可以判決給母親或者是由雙方共同撫養,如果母親不願意撫養的話,那麼就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父親。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話,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來決定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