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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兩週歲半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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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兩週歲半離婚怎麼判?

如果孩子兩週歲半離婚怎麼判?

孩子兩週歲半離婚是需要按照最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原則來進行判決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沒工作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離婚是男女兩個人的事,其實和家庭環境和家庭背景沒有多大關係。但是,在日常實際審判中,在考慮孩子撫養權歸誰時,法院往往會考慮的更多一些。沒工作沒收入如何爭取撫養權,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法院在決定撫養權的歸屬時,會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雖然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定的考慮因素,但並不是決定性因素,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女方一直在撫養孩子,離婚後撫養權也一般歸女方。因此,父母即使無工作無收入,也可以取得孩子撫養權。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實際上是個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當然了,如果說雙方當事人都不想要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直接選擇協商處理的話也是可以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寫清楚協議書,然後在協議書當中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撫養費支付問題作出明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