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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子女收養的條件

子女撫養 閱讀(1.73W)

夫婦雙方均年滿30週歲(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無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辦理繼子女收養的條件

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疾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限)。 夫婦雙方收養意見須一致。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被收養人年齡不滿14週歲(收養三代以內同旁系血親的子女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限)。
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社群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