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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子女收養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贍養 閱讀(5.17K)

辦理繼子女收養的條件有哪些

一、辦理繼子女收養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三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這樣規定,對穩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家庭關係、避免繼子女和生父母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有利於被收養的繼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意義。

二、過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的關鍵在於是否形成了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扶養關係,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形成了撫養和贍養關係,如果形成就是收養關係,雙方互有繼承權,如果未形成,則沒有繼承權。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還有如下幾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1.未辦理法定手續,雖立下字據舉行儀式,也得到群眾的公認,但“過繼”後仍與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過繼父母”的撫養教育,也未對其盡贍養扶助義務的,事實上未形成扶養關係,相互之間沒有繼承權。

2.“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養關係,而在“過繼父母”去世時又以“過繼子女”身份料理喪事,意在爭奪遺產的,不享有繼承權。對於在喪事中花費財物的,可酌情給予補償

3.“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經濟上、生活中時常給予幫助和照顧的,因未形成扶養關係而不能以養子女身份繼承遺產,但可以生前給予被繼承人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4.在某些地區,為剝奪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為其“立嗣”以兒子身份料理喪事的,應給予嚴肅地批評教育,不得享有繼承權,並應保護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

不管是收養沒有任何關係的孩子還是需要收養自己的繼子女,其實在收養條件上面,《民法典》中都是有統一的規定,但在收養繼子女的時候,需要經過繼子女親生父母的同意才行,否則也是不能與繼子女建立收養關係。一旦成立了合法的收養關係,那麼之後自己的親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其實也不能因此解除收養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