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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生效後撫養權反悔的情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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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生效後撫養權反悔的情況怎麼辦?

離婚協議生效後撫養權反悔的情況怎麼辦?

當事人簽署完畢的離婚協議,在領取完畢離婚證就生效了,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反悔了,想取得子女撫養權,可以和對方協議變更孩子撫養權,達不成協議,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撫養權確定總的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為了更好的保障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的婚姻法中也是明確規定了在離婚時需要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的,在確定撫養權時一般會按照夫妻雙方的經濟水平、是否有利於子女成長環境因素以及子女的實際意願來做出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