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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如何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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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如何獲取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諮詢一下,農村宅基地如何獲取?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後,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稽核意見,再報鄉鎮(場)人民政府稽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經批准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檔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