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權能否被取消?

子女撫養 閱讀(7.23K)

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權能否被取消?

探視權是屬於在離婚後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所擁有的權利,其有權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約定的方式探望孩子,當然若是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還需要尊重孩子自己的意願。探視權是一種權利,但也可以被視作一種義務,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孩子更好的發展,那麼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權能否被取消?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擔和享有對子女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受法律的保護。

行使探望權的一方並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還應包括對子女的愛護、保護、教育等各方面,表現在對子女生活上的照顧以及學習、思想、道德品質的教育。一旦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商,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

二、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權能否被取消?


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法律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若夫妻一方探視子女不利於齊盛鑫健康的,另一方可向人們法院申請取消其探視的權利。故,探視權是可以被取消的,但執行方必須是人民法院,且在其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後可向人民法院恢復其探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