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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情形包括哪一些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89W)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情形如下:
1、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係,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
2、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解除;
3、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解除;
4、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准許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情形包括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