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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的情形 | 怎樣變更監護人

子女撫養 閱讀(1.19W)

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怎樣變更監護人

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有哪些?每一個孩子都是家庭的寶貝,夫妻離婚後孩子孩子監護人權的問題往往是最令人頭疼的問題。根據民法的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孩子的監護人是能夠變更的。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變更監護人的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因此在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四種情況:

(一)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例如,無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智力有障礙等。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對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成長不管不問。

(三)監護人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的,虐待被監護人的。

(四)由於失去監護人。如監護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來說在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怎樣變更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變更的程式為:

(一)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二)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積極向律師尋求幫助,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