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涉外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7.97K)

涉外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參照我國婚姻法等法律規定,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費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付,雖然在個案中會有地區和經濟水平上的差異。

總的來說,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1、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