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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免:1、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能夠負擔的;2、因犯罪要服刑,無力支付的;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二、增加: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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