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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減免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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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減免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第一、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第二、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第三、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第四、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從上面的幾種情形可以看出,離婚子女撫養費減免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子女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子女撫養費減免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