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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申請探視可以嗎?

子女撫養 閱讀(3.13W)

離婚後再申請探視可以嗎?

一、離婚後再申請探視可以嗎?

可以申請探視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歸屬於一方撫養的,另一方享有為孩子的探視權,撫養方不得阻撓。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離婚後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根據《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孩子的撫養權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歸屬,也可以輪流進行撫養。但是失去撫養權的一方,需要向孩子支付相應的撫養費,並且擁有對孩子的探視權,不可以隨意剝奪這項權利,孩子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探視的日期,可以具體到某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