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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喪失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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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喪失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喪失鑑定的標準

勞動能力喪失的傷殘鑑定可分為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和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致使機體功能障礙,經一段時間的治療痊癒後,其勞動能力可以恢復;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造成的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治療仍不能恢復或僅能部分恢復。勞動能力的喪失根據其表現程度一般傷殘鑑定可分為四個等級。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損傷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或畸形,其受損傷的組織器官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而不能執行其應具備的功能,需有特殊的醫療依賴,需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離開這種特殊的環境,受害者就會發生死亡或無法生活。例如,植物狀態、高位截癱、重症肌無力等。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損傷或疾病造成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顯畸形,使受損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需一般性醫療依賴及有時需要他人幫助,脫離這種環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癱、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頻發性的癲痛等。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外傷致人體解剖結構和生理功能損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輕度功能障礙,生活能夠自理,能參加一般性勞動,對醫療等無必須的依賴性。例如一眼缺失、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等。


(四)小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外傷致人體解剖結構和生理功能損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輕度畸形,伴有輕度功能障礙或無功能障礙,無任何醫療依賴。生活完全能夠自理,能參加大多數勞動,對某種專長勞動對功能有一定影響。例如一指缺失、踝關節功能輕度障礙,一耳聽力下降、一眼低視力等。


不管是遭受了怎樣的事故,其實都是有可能導致傷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不過此時需要經過鑑定,看究竟喪失勞動能力到了什麼程度。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傷者也是可以申請做勞動能力鑑定的,對於喪失的勞動能力情況,可以要求肇事一方實際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