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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監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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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監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的監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1、權利責任的使用範圍不同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係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

2、身份不同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賦予監護人一種法定的身份,以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因此,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法律規定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根據在於監護人的過錯責任,即監護人沒有盡到管束被監護人的責任,而不是由於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形成的責任,也不是監護人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監護人的範圍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也不是絕對的。根據《民法典》第27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法定代理人的範圍

1、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由於患精神病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是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民政部門、工會、婦聯、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對於特定人員負有保護責任的單位、組織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的最大的區別體現在監護只適用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跟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這部分人員,而代理的適用除了上述兩種,還適用於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代理以及監護的規定的,也是為了在遇到糾紛的時候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