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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辯護人的定義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兩者的區別如下:
1、產生根據不同
辯護人蔘加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物件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