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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是什麼呢

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如下:
1、物件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參與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後者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3、地位不同: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
4、職責不同: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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