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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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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區別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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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的區別



  (一)設定兩者的目的不同。

法律設定監護人的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障礙,從而使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得到實現。而法律設定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則在於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行為和訴訟行為,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積極參加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滿足自己的利益。


  (二)責任不同。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賦予監護人一種法定的身份,以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因此,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法律規定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根據在於監護人的過錯責任,即監護人沒有盡到管束被監護人的責任,而不是由於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形成的責任,也不是監護人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身份不同。

在實際生活中,監護人有時是一身兼二職,即被告人與代理人的身份。如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需要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附帶民事訴訟中,監護人既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兼當事人和代理人於一身。因此,必須在法律文書中明確監護人既是民事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雙重身份。如果只將其列為法定代理人,不明確其民事被告人的身份,就意味著監護人本人不是訴訟當事人,而只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本身職責只是代為訴訟行為,與訴訟結局並無利害關係。這樣在訴訟終結時,判決法定代理人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沒有理論依據。

大家就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各自內涵。二者雖然有所不同,但我國法律設立法定代理和監護制度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保護那些無民事能力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