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遺囑處分了保險金是否有效

遺產繼承 閱讀(1.36W)

一、遺囑處分了保險金是否有效?

遺囑處分了保險金是否有效

遺囑處分了保險金是否有效的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遺囑中關於保險金的條款就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立遺囑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影遺囑】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國家法律制度規定了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處理的幾種情形,不過,就算遺囑中關於保險金的條款是無效的,其他條款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還是可以按照遺囑執行的。公民在立遺囑的時候,一定要確認遺囑當中分配的這些財產都是本人的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