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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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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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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還是傷殘等級鑑定

工傷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rnrn工傷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初次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鑑定由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rnrn《工傷保險條例》rn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rn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rn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n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