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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沒有物證能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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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沒有物證能立案嗎

從盜竊罪的證明物件入手,可以從盜竊罪的主體證據、行為證據、結果證據、主觀證據、情節證據等層面確立證據標準。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上述的證據都是法定的證據型別,用作定罪的證據分別要證明存在盜竊罪案件的事實、情節的輕重、確係犯罪嫌疑人作為。

比較有力的定罪證據如記錄盜竊案件經過的監控錄影。若是難以確證的話,應從有利於被告的角度,疑罪從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