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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案關於房屋產權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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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典法案關於房屋產權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民典法案關於房屋產權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房屋繼承糾紛案件的律師委託書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現委託_______在本人與_______一案中,作為本人蔘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如下:_______。

委託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託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房屋繼承糾紛案件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在司法實踐中,因房產繼承引發的糾紛比較多,就算有遺囑,遺囑也可能是無效的,沒有遺囑的話,像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自行協商房產的分配問題,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疇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