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事糾紛>

民法典司法解釋一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家事糾紛 閱讀(2.66W)

一、民法典司法解釋一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司法解釋一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承編的解釋(一)》

第十條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第十一條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第十二條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第十六條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第十七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第十八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第十九條 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第二十條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於或者少於繼承人。

第二十一條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第二十三條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法定繼承人失去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法定繼承人分割遺產的參考依據,但是,各位法定繼承人協商一致,自願多分或少分遺產的話,就按照法定繼承人協商的方案去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