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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公證書時間期限是怎樣

遺產繼承 閱讀(2.91W)

一、放棄繼承公證書時間期限是怎樣

放棄繼承公證書時間期限是怎樣

繼承遺產公證書直到遺產繼承完畢就失去法律效力了。根據《民法典》,辦理必須:

1、繼承人應親自到場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辦理《放棄宣告書》或提交住所地的《放棄宣告書》原件;

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出具《死亡單》原件;

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產證》原件;

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二、繼承權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遺囑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係;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製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瞭解之後,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

繼承遺產,相對的要承擔當事人的債務。遺產並不是說非要繼承的,可以不用繼承。不過要繼承遺產的時候,需要提供很多資料,如果資料不齊全的情況是不需要繼承的。對遺產繼承不懂的,也可以先提前打電話對相關事情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