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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七條《公證程式規則》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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