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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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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頭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遺囑滿足法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口頭遺囑的生效的條件是: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無效的口頭遺囑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三、代書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c、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如果沒有任何特殊情況就不應該隨便立口頭遺囑,而且,在緊急情況下所定立的口頭遺囑,如果緊急情況已經解除,當事人隨後又寫了一份書面遺囑,之前的口頭遺囑會自動作廢的。有多份書面遺囑的,也是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