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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反悔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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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反悔可以嗎?

一、遺產分割協議反悔可以嗎?

遺產協議分為繼承協議,分割協議,附帶條件的贈與協議等。只要是依法建立,且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與公序良俗,協議則生效,不可單方反悔。如果一方要反悔須依照法律程式申請撤銷,否則會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協議可撤銷的情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在協商過程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如經繼承人協商同意時,也可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對非繼承人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非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應本著互諒、互讓、和_團結精神。在各繼承人協商不成時,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由人民法院確定。

遺產分割必須貫徹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的原則,對被繼承人生前以合法有效遺囑處分的遺產,則必須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遺產。被繼承人設立有遺囑的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或者遺囑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以及對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則應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遺產。

三、分割遺產時必須注意: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產分割的協議只要一旦被簽訂那麼就不能進行的反悔,但如果有條款來證明這份協議是有問題的,對方有任何隱藏的情形,那麼就可以進行作出反悔的行為,所以,任何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