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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遺產繼承 閱讀(1.89W)

一、 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是可以的,但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想放棄繼承權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是父母的同意。如確定放棄繼承權,則可以進行相應的公證活動。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放棄繼承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放棄繼承的具體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當事人可以就放棄繼承的具體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