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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放棄子女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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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放棄子女財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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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放棄子女房屋遺產繼承權後由誰繼承

父母放棄子女房屋遺產繼承權後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繼承。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在此種關係中,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衝突,因為一般情形下雙方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繼承製度中限定繼承原則,即使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也不必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損害其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另外,放棄繼承權要遵循特定的規則,具體來說:

(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

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

(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

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