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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遺囑獨生子女如何繼承遺產

遺產繼承 閱讀(1.97W)

一、未立遺囑獨生子女如何繼承遺產?

未立遺囑獨生子女如何繼承遺產

未立遺囑獨生子女按照法定繼承即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法定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蔘加分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參加分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由二級繼承人蔘加分配。

遺產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命令的繼承人,在一般情況下,須平均分配遺產。換言之,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情況下(如果一名繼承人履行了大部分贍養義務,而另一名繼承人幾乎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繼承人將獲得同樣的遺產。應當指出的是,在農村地區,有些地方不把較少的遺產分割或分割成已婚女兒是錯誤的,已婚女兒也有平等的繼承權,應當得到同樣的遺產份額。

(2)在某些情況下,該產業可或多或少地分割。生活中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缺乏工作能力的,可以比其他繼承人適當分配更多的遺產,履行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分擔更多的遺產;有能力、有條件養活自己的繼承人,如果沒有贍養義務,應當不加區別地分割或者分割遺產,但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願意履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工作能力,並明確表示不需要贍養的,不應當減少其在遺產分配中的份額;此外,司法解釋還指出,具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繼承人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義務贍養需要贍養的繼承人,則不得分割或分配遺產。

二、房屋如何繼承分配?

不宜分割的財產,可以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同所有權的方式處理。“

繼承法的這一規定規定,在劃分住房遺產時,有兩個基本原則需要掌握:

第一,它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即不能強行分割和削減不可分割的住房遺產,從而導致生產失敗。執行或不方便生活。

第二,遺產的效用沒有受到損害。房子本身用於生產或生活。由於繼承和分割,它不能改變房屋的使用財產,並且失去了房屋的原始使用價值。

房屋遺產的劃分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劃分,因為該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者由於繼承人的實際需要,考慮到每個繼承人的利益,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對房屋遺產進行劃分:

第一種方法是採用貼現補償的方法。該財產一般為佔用人所有,並應按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折價予以補償。房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確定,也可以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估價標準確定,並參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合理評估。

第二種方法是採用一種通用的方法,分為兩種型別:普通和共享共享。所謂的共同所有權是繼承人在平等和非共享的基礎上擁有住房產權。持股是指繼承人通過股份佔有房產並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沒有訂立遺囑,但是,相關的遺產還是需要進行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之下的話就是屬於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