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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繼承遺囑公證 | 公證的程式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 閱讀(1.32W)

什麼是繼承遺囑公證,公證的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遺產的繼承分為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繼承,以及順位繼承兩種方式。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繼承遺產的情形是較為常見的,此時,為了避免糾紛,在訂立遺囑時,需要按照繼承遺囑公證的規定,到有權機關進行公證的。

一、遺囑公證與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分為自書、代書、口頭、錄音、公證遺囑五種形式。

二、遺囑公證的程式

(一)申請與受理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劵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與調查

1、當事人的身份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2、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於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爭議未決財產;

3、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騙等行為;

4、審查、核實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捺手印和製作日期是否齊全。

(三)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進行遺囑公證的注意事項:

1、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國務院《公證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宣告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37條第4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施的合法的行為,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遺囑公證需要首先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然後再帶齊相關材料之後,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公證,公證之後,其意思表示即會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