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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的程式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3.3W)

一、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的程式是什麼?

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的程式是什麼

1、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交證明材料。

3、公證員稽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4、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二、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影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及影印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宣告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三、法定繼承人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其實,要證明當事人的繼承權並不是必須要辦理公證的,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本身就受法律保護,如果有遺囑的話,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有繼承權,遺囑繼承遺產的,繼承權是通過遺囑證明的,而不是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