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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證處立遺囑的程式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2.85W)

一、到公證處立遺囑的程式是什麼?

到公證處立遺囑的程式是什麼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後,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9、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情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製作的日期和遺囑人的簽名。

到公證機構提出立遺囑的申請以後,之後立遺囑的整個流程都是由公證機構來處理的,當事人只需要按照公證機構的要求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就行了,一般來說公證機構製作的遺囑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