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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代寫遺囑的程式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1.27W)

一、公證員代寫遺囑的程式是什麼?

公證員代寫遺囑的程式是什麼?

公證人員本身就是無利害關係人,所以代書是可以的。按照公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看,一般遺囑公證需要有兩名以上的公證員執行公證事宜,其中必須有一人具有公證員資格。所以也符合繼承法中兩名以上見證人的規定,一般來說經過公證後的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而且公證書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為證據提供。

其訂立的具體程式如下:

1、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並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後,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二、遺囑代書人有哪些要求?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綜上所述,有些老人會通過他人代書的方式立遺囑,可以找律師或者公證員辦理,到公證處表達相關意向,公證人員根據其意思書寫遺囑,經過確認後,在遺囑上簽字。代書遺囑要求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且見證人和遺囑繼承人不存在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