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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借款合同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合同違約 閱讀(1.14W)

一、合同法借款合同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合同法借款合同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有效,我國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體現於《合同法》第114條,該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該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賠償性特徵。同時,《合同法》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可知,違約金是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其功能在於保障合同能夠按約履行,對因對方違約而造成損失的當事人給予救濟,是對守約方的救濟。

現行《合同法》總則部分並未對違約金行使予以限制,而在借款合同分則部分,第207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這條規定顯示了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該條並未排斥違約金等其他形式的責任承擔方式,可以說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兩種方式並行不悖。同樣,合同法將民間借貸條款列入了借款合同分則中,同樣證明民間借貸在違約責任方面可以參照適用借款合同。因此,民間借貸合同違約金是有效的,雙方當事人約定以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應屬可行。

二、關於違約金的相關問題

1、 違約金數額的問題

有合同的從合同約定,對於違約金的數額確定,通常是以合同約定的數額為準來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所以你當時在貸款時肯定簽訂有貸款合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下應當對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有約定,你根據當時的貸款合同約定數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即可。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 違約金上限的問題

法律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如果你貸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沒有超過貸款金額的30%,也就是15萬,那麼你有違約行為時應當如約支付,如果違約金數額超過了15萬,那麼超過的部分你無需支付,因為已經超過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約定違法無效。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所有的書面合同,哪怕就是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得取決於約定的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了。特別是在民間的借款合同當中,違約金的約定有可能早已經超出了銀行的最高利息,大家最好也是選擇正規的借款機構,一旦是高利貸,給自身帶來的麻煩也是後患無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