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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失信被執行人名譽權算被侵犯了嗎?

名譽毀謗 閱讀(3.03W)

一、公示失信被執行人名譽權算被侵犯了嗎?

公示失信被執行人名譽權算被侵犯了嗎?

公示失信被執行人不屬於侵犯名譽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各級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釋出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如果“老賴”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其隱私權與名譽權就應該受到一定限制。法院公開曝光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從某種程度上講帶有一定的羞辱性質,可能會侵犯其隱私,減損其名譽。因此向社會公開此類資訊時,應該加以規範,並以適當方式公佈,儘可能將不利影響降至最低。因此對於“老賴”等人資訊的曝光是合法的,只不過曝光方式、曝光程度應適當,畢竟“老賴”也享有公民基本權利。

二、侵犯名譽權的形式有哪些?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1.侮辱:是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2.誹謗:是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訊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失信執行人是可能由國家的執行人員經過合理的方式進行公示,失信的被執行人也是有最基本的人格權,如果權益受到損失,同樣也是可以請求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