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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材料包括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或護照等其他身份證明材料、遺囑擬處分的財產所有權憑證、遺囑書、立遺囑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和相關的婚姻證明、公證員認為應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並報審批,製作公證書。《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遺囑公證細則》第八條《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一條《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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