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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遺囑嗎?

遺產繼承 閱讀(1.36W)

一、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遺囑嗎?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遺囑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因主觀客觀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也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內容。

遺囑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方法,可以是提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宣告,也可以通過另立新遺囑的辦法來撤銷或變更原立遺囑。變更、撤銷遺囑依下列原則處理: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其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立的遺囑為準。

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公證遺囑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遺囑人不能自行撤銷或變更。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也不能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要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必須到原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手續。

3、遺囑人雖未立多份遺囑,但其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後,遺囑人沒有立新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或變更遺囑和設立遺囑一樣,必須具備同樣的法定條件,即遺囑人在撤銷或變更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變更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否則,變更、撤銷行為無效,原先設立的遺囑仍然有效。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2、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3、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二、遺囑的變更與撤銷條件

遺囑人雖可在遺囑設立後的任一時間、以任一理由變更或撤銷遺囑,但撤銷或變更遺囑也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否則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不生效力。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遺囑變更、撤銷時,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

遺囑人設立遺囑後喪失遺囑能力的,於喪失遺囑能力後恢復遺囑能力前對遺囑的變更、撤銷不發生變更、撤銷的效力,原來的遺囑仍有效。

2、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偽造的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不能發生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效力。遺囑人因受脅迫、受欺詐而變更、撤銷遺囑的,不發生遺囑變更、撤銷的法律後果,原遺囑仍有效,利害關係人可以主張撤銷遺囑人的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意思表示。

3、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式辦理。

遺囑的變更、撤銷同樣不適用代理,只能由遺囑人親自為之。

此外,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留份。經變更、撤銷的遺囑是否保留了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份額,也應當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時為準。

在訂立了遺囑時也是會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的,如果在遺囑生效前訂立人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當繼承人死亡後遺囑則會自動生效,繼承人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繼承遺產的,同時繼承人也是可以放棄繼承權利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公證手續。